勞務合同保衛再就業退休老人
和聘用企業外部人員或者職場新人來講,企業可能更傾向于選擇再聘企業退休人員。既有利于節省成本,又不太當心職工會跳槽更不用請人教。同時,很多剛退休的人員因為一時無法適用太悠閑的生活也樂意再次返聘。但是很多退休后再就業的人員不知道的是,退休打工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他們遇到勞動糾紛時,往往會遭遇維權尷尬。近日,河南省鄭州市高新區法院審結一起案件,法院最終沒有支持退休人員要求受聘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求。主審法官提醒退休人員,再就業時一定要簽訂勞務合同,以便維權。

退休打工遭遇維權尷尬
2008年9月,退休后的張阿姨應聘到一家公司從事后勤工作,約定月工資為600元。張阿姨說,她自2008年9月到2010年12月,一直在這家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給她發放了兩個月的工資,至今未發其余工資。張阿姨向鄭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以張阿姨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張阿姨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應得工資兩萬余元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并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法定的企業女職工退休年齡是50周歲,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時已滿50周歲,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條件,原被告之間應視為曾存在短暫勞務雇傭合同關系。張阿姨雖主張其自2008年9月以來,一直為被告提供勞動,但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張阿姨的請求證據不足。又因雙方不具備勞動關系,因此張阿姨有關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最終駁回了張阿姨的訴訟請求。
解析老人就業的維權隱患
鄭州市高新區法院民二庭庭長高曉明說,最近法院審結的勞務官司中,“退休打工族”與企業產生勞動糾紛的數量在不斷上升。
針對張阿姨這次敗訴的原因,高曉明庭長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析: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張阿姨的年齡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其次,勞動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張阿姨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其退休后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
此外,老年人“再就業”也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能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老人再就業要簽勞務合同
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人員納入保護范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場引導機制,老年人再就業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紹,而通過這種“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啞巴虧”,遭遇年齡歧視、隨意解雇等問題,即使是勞動部門也很難為老年人維權。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體狀況良好,又有一技之長,他們如果希望發揮余熱,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勞動權利呢?高曉明庭長提醒說,根據法律規定,像張阿姨這樣的老年人退休后應聘,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這樣,在發生糾紛后,退休人員就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并非“勞動合同法”)來爭取權益,有關部門也可以依照相關法律和憑據斷案說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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