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工作者未辦暫住證的,就業有別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臺灣居民李先生與北京一保險公司間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認定保險公司未申報并經勞動部門批準雇傭李先生、李先生未填寫就業申請表為保險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不屬于勞動關系而屬于勞務關系,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李先生勞動報酬六萬余元,駁回了李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按勞動法支付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68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2007年6月,臺灣居民李先生到北京一保險公司工作,月工資25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保險公司未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李先生也未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2008年9月,李先生辭職后,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欠薪、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等684000余元。
仲裁裁決保險公司支付李先生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共計20萬余元后,保險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豐臺法院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李先生均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因保險公司未申報并經勞動部門批準雇傭李先生、李先生未填寫就業申請表,雙方勞動關系無效,但李先生向保險公司提供了勞動,雙方成立一般勞務關系,保險公司應向李先生支付相應勞務報酬。據此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其未支付李先生的3個月勞動報酬61494元。駁回了李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按《勞動法》相關規定,支付其未簽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68萬余元的訴訟請求。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制度。內地用人單位聘雇臺、港、澳人員,須向勞動部門申報并經勞動部門批準后方可聘雇;臺、港、澳人員欲在內地就業的,亦應依法填寫就業申請表,待批準后方可就業。違反上述規定的,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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