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討薪離職的,職員應獲得企業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屬于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這是法律保護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權益的表現。
問:我是一家公司的技術工程師,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2002年1月,公司出資將我派至某高校脫產培訓半年,培訓前我們簽署了《培訓協議》,約定培訓結束后我必須為公司服務3年,即從2002年7月至2005年6月底。但自2003年4月以來,由于“非典”等原因,公司業績不斷下滑,我的工資經常被拖欠,今年六月,公司還在未事先和我協商的前提下,將我的工資減少一半。我主動同人事部門交涉過幾次,均未有任何結果。無奈之下,我于2003年7月向公司提出了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的理由是公司拖欠和克扣工資。公司接通知后表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但由于我的服務期應至2005年6月底屆滿,我服務期內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應按《培訓協議》的約定賠償公司30000元的違約金。我和公司協商了幾次都不成,2003年8月8日,我收到了區仲裁委員會送達的應訴通知,原來公司已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要求我按協議賠償培訓費。我想咨詢一下,這到底是我違約還是公司違約?該不該我賠違約金?
爭議:勞動合同是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契約,培訓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約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你在服務期內提前解約究竟是否屬違約?這是問題的焦點所在,如果你違約了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適當培訓費,反之則不須賠償。
解答:那么我們來看看你提前解約的理由,如果無正當理由提前解約,則顯屬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屬于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你提前解約的理由是公司嚴重違約即無故克扣和拖欠工資,該理由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你依此理由提前解約屬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不構成任何違約。因此公司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培訓費用不應得到法律支持,你不需要向公司支付任何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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