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法要求,員工要懂得留有證據
2011-05-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下面這個案例的敗訴結果就是要提醒廣大求職者,入職之前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付出錢物要求開具憑證,簽訂規范的用工協議,這樣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遇到欺詐時,應及時求助有關部門,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徑解決問題,不能因為一時沖動而擾亂社會秩序,最終讓自己付出更大的代價。
案例:劉先生是外地來滬打工者,去年11月份,他看到一家KTV會所招聘兼職服務生的廣告,薪酬豐厚,要求不高。他隨即聯系到一位經理并很快面試成功。入職后,劉先生被要求繳納600元“押金”,卻沒給收據,也沒有簽訂用工協議。工作幾周后,該會所突然關閉。劉先生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想要追回押金、拖欠的工資及寄存的行李,但電話協商一直無果。一怒之下,他撬門進入會所包房,砸壞了電視機、點歌顯示器屏幕等設備,結果被保安當場抓獲,近日受到法律制裁。劉先生表示自己是在遭受欺詐之后一時激憤犯下過錯。但因為證據不足,其說法沒有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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