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時工作制應上報,加班也應付加班費
不定時工作制不可以隨意執行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種:(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其所在地的相關職能部門的審批。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爭議案例
2003年9月,當時40歲的江蘇人老孫招聘到位于寧波的某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保安。某服務有限公司是日本豐田公司在中國較早授權設立的豐田4S店,生意一直不錯,業務繁忙時有10多位保安負責安全巡查。從那時起,老孫與其他保安輪流上早班、中班、晚班,每人每天上班12小時,每周休息一天。
2008年1月,老孫等保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保安的工作時間是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工資為計時工資,月工資為1200元。從2009年3月開始,老孫與其他保安一起多次向公司提出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理由是他們的實際工作時間遠遠超出標準工作時間,公司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公司領導答復稱,勞動合同只是個形式,公司對保安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本地多數企業的保安也都是輪流上早、中、晚三班,很少有每天上八小時班、周末不上班的情形;老孫等保安的月工資1200元包括基本工資和加班工資,因此公司無須再支付老孫等保安加班工資。
2009年11月,老孫與另外4位保安一起向鎮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至2009年二年的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鎮海區仲裁委多次對雙方進行調解,均應差距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老孫等保安無奈只好直接向法院起訴。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并支付未付加班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老孫等保安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保安的工作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即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但老孫等人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勞動合同的約定。
該公司稱其多年以來一直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但只提供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未提供證據證明之前也實行該工時制,且雙方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故公司應依法向老孫等保安支付加班工資。遂判決某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老孫等保安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共10萬余元。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警示
很多企業根據保安的工作特點、性質對保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企業對保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應當經勞動部門審批許可,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同時對保安的休息時間、工資福利等予以合理考慮。保安延時工作的,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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