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屬于獎金類工資,應該是計算入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案例:小張是一家食品保健公司的推銷員。當初進公司的時候說好簽合同,工資是800元加提成,但小張在公司工作半年多了,公司始終沒有和小張簽勞動合同的意思。 因為公司的產品得不到人們的認可,銷售不理想,小張每月的收入很低,于是他決定辭去這份工作。辭職時,小張提出了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公司表示同意支付,但標準是每月的基本工資800元,小張覺得不合理,起碼應當把他的提成工資加進去。那么如果小張的請求是否符合規定呢?
解析:“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此外,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還有《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提成”屬于具有獎勵性的獎金類工資,銷售提成應計入小張的工資基數。小張的要求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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