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躲避老板讓我們“無償”加班?
2011-05-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員工小吳提出了這樣的疑問:“我們公司執行的是標準工時制,但是由于工作的關系,我們公司的競爭氛圍很激烈,許多同事經常下班后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由于大家的努力工作,我們經常超額完成任務,可是公司卻從來沒有支付過加班費。公司人事部門還說,我們是自愿延長下班時間,根本不算加班。我想問一下我們自愿延時工作也是為了企業的利益創造價值,難道真的就不應該算做加班嗎?”

無獨有偶,白領麗人小江單位的做法更“高明”。小江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企,公司的管理制度健全,但是有一條很“人性化”的規定,讓大家很糾結,那就是凡是每天晚上8點鐘以后離開公司的員工,打車回家的費用公司全額予以報銷。“我們正常是下午6點下班,因為有這項規定,許多人就干脆再堅持2個小時,把手頭的事情多處理一點,到8點以后打車回家多舒服啊。所以我們幾乎天天都加班。”小江說。
帶著疑問我們咨詢了律師,張律師告訴記者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也就是說,必須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單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費。”關于如何認定是單位安排加班和自愿加班,張律師指出,關鍵要看單位的考勤記錄和加班記錄等證據。如果僅僅是勞動者提供的打卡記錄,并不足以證明其屬于單位安排加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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