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存僥幸用工不簽合同 保潔員獲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為達到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目的,用工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當其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卻被勞動者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繳納用工期的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
2008年12月,被告李女士到原告洛陽某公司工作,崗位為保潔員。雙方約定李女士工資為每月65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李女士繳納社會保險。2009年1月21日、2009年6月26日,公司分別向李女士出具收據2張,載明:“今收到李女士人民幣陸拾伍元整系付女保潔冬裝壹套。”、“今收到李女士人民幣壹拾元整(正)系付胸卡一枚押金。”
2009年8月15日原告口頭通知被告李女士解除勞動關系。被告即向洛陽市澗西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2009年12月21日仲裁委做出裁決,裁定被申請人給予申請人繳納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社會保險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并為申請人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雙倍工資5200元,并支付經濟補償金600元。
原告不服勞動仲裁,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原告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進而導致被告社會保險費用無法交納的后果,該后果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對此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系勞動關系,原告公司錄用被告后,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中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應當給予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原告對仲裁裁決書中應向被告支付的數額未提出異議,被告對裁決書未提起訴訟,法院以該仲裁裁決書裁決的數額為準。被告稱原告不同意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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