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生前欠工資 遺孀還債情理中
2009年間,原告董師傅在朱師傅與妻子小程夫婦在婺源縣城開的木門廠做工,負責安裝木門,計件結算工資報酬。同年7月,該廠銷售一批木門到樂平市接渡鎮,董師傅受朱師傅指派前往安裝。2010年2月13日經雙方結算,朱師傅應給付董師傅工資計人民幣9000元,朱師傅親筆出具欠條交給董師傅,作為日后結算工資依據。此后,董師傅憑欠條多次催朱師傅給付工資,均未遂愿。2010年11月11日,朱師傅因遇交通事故而當場身亡。事后,董師傅即以欠條向朱師傅妻子小程索要工資也無結果,遂于今年3月4日,將小程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西省婺源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了判決,依法支持了原告董師傅的訴訟請求。
法院缺席審理查明,被告小程與朱師傅生前是夫妻關系,原告是受被告丈夫生前所雇而在其門廠打工,主要工作內容是負責安裝木門,工資計算方式是按件計酬。作為訴訟證據的欠條,是原告按照被告丈夫指派完成在樂平市接渡鎮安裝木門工作后,由被告丈夫與原告直接結算的應付工資憑證。婺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婺公交認字【2010】第019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了被告丈夫于2010年11月11日身亡的事實。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丈夫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原告受雇于被告丈夫并接受其指意從事和完成具體工作量,又有約定的工資結算方式也已實際進行了工資結算,故原告與被告丈夫之間的雙方已經實際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原告按照被告丈夫的指令完成了工作內容,是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丈夫分配了原告工作并與其進行了工資結算,也是實際履行了合同。被告丈夫向原告出具的工資欠條,是證明雙方已經形成了合法債權債務的有效憑證。根據合同法、民法通則和婚姻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該欠條所載明的債務,是被告與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所發生和存在的債務,依法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向被告提出按欠條支付9000元勞動工資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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