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負全責
2011-07-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日,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引起的工傷保險待遇案。
李小飛(化名)系某市平安沙場聘請的職工,被安排從事駕駛直駁船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李小飛的基本工資加提成。該平安沙場亦未依法為李小飛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
2008年4月10日,李小飛在工作時,全身不慎被運輸機皮帶絞傷。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衡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7級傷殘。爾后,李小飛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用人單位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某市平安沙場與被告李小飛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用人單位的原告應依法為被告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如遇工傷后,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原告支付被告停工留薪工資、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住院伙食費、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等費用共計112646元。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平安沙場與李小飛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工傷人員給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硬性規定,而后續治療費是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的實際治療費。上訴人平安沙場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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