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持"假證"上崗職工維權訴訟獲法院支持
日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持假證的職工嚴某要求企業支付其一年差額工資的訴求獲得支持,用工單位要求認定職工嚴某不具有焊接工程師的職稱,卻以工程師的身份應聘該崗位存在欺詐,要求法院確認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未獲法院支持。
企業招聘焊接工程師
職工持“培訓合格證”上崗
2008年初,浙江寧波市一企業因生產需要向社會招聘焊接工程師,家住湖北省荊州市的嚴某得知信息后,立即向企業發送了自己的簡歷。嚴某在簡歷中填寫的職稱是“焊接技師”、“焊接工程師”。簡歷發出后,企業要求嚴某面試。面試時,嚴某又向企業提供了他自己的二級焊接技師資格證書和浙江省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頒發的工程師培訓合格證書,雙方隨后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嚴某擔任該企業焊接工程師,合同期限一年,月工資5000元,年收入原則上不低于84000元,此外,每月還有社保補貼400元。其中規定月工資根據季度考核指標來兌現,年收入根據年度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來兌現。
一年后,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未按合同支付足額工資,這引起了嚴某的不滿,于是向寧波市鄞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企業依勞動合同支付其差額工資,同時要求企業支付因企業單方面終止合同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該勞動爭議時,企業方稱,企業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曾向有關方面申領“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結果發現,嚴某提交的焊接工程師“培訓合格證”不是特種設備制造管理部門發放的正規的焊接工程師“資格證”,嚴某事實上并不具備焊接工程師的資格。由于工廠對焊接工程師資格證的樣式缺乏專業認識,誤以為其持有的工程師合格證就是焊接工程師證,因此才錄用了嚴某,并與其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企業還提供了在媒體上刊登的招聘啟事作為證據,上面確實寫著招聘職位是“焊接工程師”字樣。企業認為,嚴某在應聘時是弄虛作假,冒充焊接工程師的身份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明顯存在欺詐行為,企業認為其與嚴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企業同時稱嚴某的工作能力與技術水平也沒有達到焊接工程師的標準,工作期間經常不能完成工作指標。
而對嚴某提出的企業單方作出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應給予其經濟補償的訴求,企業稱由于嚴某存在欺詐行為,工作能力問題,企業確實沒有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意向。企業同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舉證:其企業與嚴某勞動合同到期的次日,嚴某即與寧波市的另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嚴某要求企業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訴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2009年6月,寧波市鄞州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企業向嚴某支付工資差額24670元。嚴某與企業均不服仲裁裁決,向寧波市鄞州區法院提起訴訟。
“技師”干了“工程師”的活報酬應否補差?
寧波市鄞州區法院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嚴某雖不具備正規焊接工程師的職稱,但其向被告單位應聘時已如實提供了本人具有的相關資格證書,其應聘過程中并未采取欺詐手段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法院認為,造成“技師”干了“工程師”的活的原因在用人單位與嚴某訂立勞動合同時,自身存在過錯,即未盡審查義務。勞動合同訂立后,嚴某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焊接工程師的職責,用人單位也未對嚴某在職期間的工作業績提供證據證明不符合考核標準。并且,單位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現嚴某不具備相應職稱后,也未對嚴某的職稱提出異議,而是將勞動合同履行完畢,此應視為用人單位認可了嚴某的工作。法院認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法有效。現嚴某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年薪84000元向其補差工資,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企業支付嚴某差額工資24670元,同時駁回了嚴某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企業和嚴某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企業認為,嚴某本身不具有焊接工程師的職稱,卻以工程師的身份來應聘崗位,嚴某無權要求按照原聘用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標準要求企業支付“差額工資”。嚴某認為,一審沒有支持其經濟補償金是錯誤的。
寧波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嚴某去用人單位應聘時提供的資格證書真實有效,并未采取欺詐手段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義務對應聘人員提供的資質證明進行審查。用人單位以“對焊接工程師證書的樣式等缺乏專業的認識”為由,要求法院確認其與嚴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訴求,法院不予采納。日前,寧波市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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