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 應當給付經濟補償金
開封歐帕自動化有限公司與姜保和雙方簽訂2009年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屆滿后未續簽合同,姜保和“走人”,該公司拒絕支付應當給付的經濟補償金。11月10日,河南省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4813.62元,支付姜保和2010年1月份工資2199.50元。
姜保和在2008年1月1日與該公司簽訂為其一年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又于2009年1月1日簽訂為其一年的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9年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續簽。在2008年勞動關系存在期間,該公司沒有為姜保和交納10月-12月的養老保險費(經開封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證明,該三個月的養老保險費共計721.80元)。另查明該公司拖欠姜保和2010年1月份一個月的工資未支付。
法院認為,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該公司應為姜保和交納養老保險金,開封市勞動仲裁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要求該公司為姜保和補交所拖欠的3個月養老保險金721.80元應于支持。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開封市勞動仲裁院依此裁決該公司支付姜保和經濟補償金4813.62元的裁決應予支持。此外姜保和在2010年1月在該公司處工作一個月,但是該公司并未支付勞動報酬,姜保和要求支付的請求應予支持。依據《勞動法》及《民事訴訟法》規定,做出判決,駁回開封歐帕自動化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開封歐帕自動化有限公司為姜保和補交2008年10-12月養老保險金721.80元,支付給姜保和經濟補償金4813.62元,支付姜保和2199.50元。如果該公司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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