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辦安置手續 方知14年前已被調出
2011-07-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張某到公司辦理改制安置手續時,方知自己在14年前已被調出。近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張某與蚌埠某公司仍然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應當按照改制方案給付張某經濟補償金9200元,并為張某繳納自1996年至2007年單位應承擔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用。
張某于1984年4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調入蚌埠某公司工作。2007年底,該公司改制對職工進行安置,公司給單位其他職工補辦了各項社會保險、補交社保基金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張某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時,發現其未在改制名單內,公司以張某已于1993年調出公司,雙方勞動關系已不存在為由拒絕為其辦理。經多次交涉未果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于1988年4月蚌埠某公司工作,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于1993年調出了該公司,張某與該公司之間仍然存在勞動關系。張某要求公司將其作為安置人員進行安置為其補辦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手續并補交1996年至2007年單位應繳納的上述社會保險費用及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9200元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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