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被換三次崗位 員工狀告企業濫用用工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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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挑錯實例:潔白無暇(潔白無瑕),黃梁美夢(黃粱美夢一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公司中層干部,3年內兩次被調整崗位,最后又被以其“不具任職能力”為由解聘。折騰到此該員工不服不行,于是決定去學駕駛技術,打算學成后當個駕駛員保個飯碗。然而當該員工拿到駕照要求領導安排工作時,卻被告知單位崗位全滿。走投無路之下,該員工以公司濫用用工自主權為由,將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為其恢復工作崗位,并支付兩年間尚未發足的工資及培訓費。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作出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補發 10.44萬元工資的主張。但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遭遇多次調崗后被解聘職務
秦剛是南京某設計研究院的一名在編干部。2003年,單位改制成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后秦剛成為公司股東之一,并與公司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每三年一簽,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體工作是從事管理崗位。
簽訂勞動合同后,秦剛被安排在公司人力資源部任副主任。身為公司股東之一,秦剛不僅在崗位上盡心盡責,而且還為公司的發展提建議。有職工對其評價是,“盡管是好心,但言多必失”,有時會招致領導的不滿。
2004年9月30日,公司調整部分管理部門職能及人員崗位,秦剛成了被調整對象,被調到其并不擅長的市場開發部任副主任。秦剛有想法但又不便多說,于是只得從頭學起,工作照樣努力,但卻不被領導認可。
2007年4月10日,公司再次調整秦剛的崗位,將他調到圖文工作室當主任。這一崗位與先前相比,盡管又顯陌生,但秦剛還是抓緊適應,挑起了擔子。然而,讓秦剛預想不到的是,2007年10月23日,公司以其不能勝任崗位為由,解除了秦剛的圖文工作室主任職務。同時,公司還向他下發了《培訓通知書》,稱其因工作能力無法勝任崗位要求,讓其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08年1月23日止自行至相關部門進行培訓,培訓結束后,憑相關證書到辦公室報到。公司根據需要再酌情為其安排工作,培訓期間工資標準按照基本工資發放。次日,秦剛辦理了圖文室工作交接手續。
拿到駕照后想當駕駛員也遭拒
秦剛感受到了空前的危機,他擔心過不了培訓關會飯碗不保。但公司又沒明確指定他參加何種培訓。想了幾個晚上,秦剛決定從自己的年齡和實際出發,學一門駕駛技術,他做好了最壞的打算,即只要公司將來留用自己,哪怕“掉價”當個駕駛員也行,畢竟他要養家糊口。
主意拿定后,秦剛于2007年10月26日報名參加了駕駛員培訓班,并自掏腰包支付了培訓費用3000元。經過幾個月的培訓,他終于于2008年3月29日取得了機動車駕駛證。
同年4月7日,秦剛持證回到公司,要求公司為其安排工作崗位。但相關負責人告訴他,目前單位沒有空缺崗位,并稱按公司規定,即使當駕駛員也需三年以上駕齡。秦剛果然要丟飯碗了,這時他才真的感到沒有了退路。
6月2日,他向公司發出書面申請,要求公司立即為其安排工作崗位。但公司收到他的書面材料后,以單位各崗位均已滿員為由拒絕了他的申請,要求其在家待崗。此后秦剛又多次要求公司盡快為其恢復工作、足額發放工資,但均遭到拒絕。
求助法律主張權利
2009年2月19日,秦剛在申請勞動仲裁未能達到預期后,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被告濫用用工自主權,剝奪了其應享有的工作權利和應得的勞動報酬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恢復其工作崗位,支付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欠發的工資104482.5元,支付參加培訓的費用3000元。
案件審理中,針對秦剛的起訴理由,被告公司辯稱:原告屬個人工作能力不強,公司先后三次為其調崗,但他仍無法勝任工作,于是才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解聘其主任職務,要求其接受培訓。后原告自行參加駕駛培訓,但這種培訓結果對其原工作崗位并無提高和幫助。盡管原告如今獲得了駕駛證,但不符合公司對該崗位的規定。如今被告公司所有崗位均滿員,故無法為原告安排工作。原告離崗培訓期間的工資在《培訓通知書》中已經明確按每月850元計算,且培訓期間,原告也未提供任何勞動。原告培訓期滿后一直處于待崗狀態,公司已經每月發放其待崗工資,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秦剛則稱,被告解聘自己的主要原因系因他參與了公司董、監事換屆工作,得罪了公司領導所致。秦剛還提供證據,指出被告一方面拒絕為自己安排崗位,一方面卻另行招錄了3名新員工。
針對原告的反駁,被告又稱解聘原告的一個重要理由,系其不安心本職工作,無法搞好內部團結。
庭審中,被告明確表示無法給原告恢復工作崗位,原告則表示暫時放棄該項訴求,法院予以準許。
法院判被告行為不公
2009年底,南京鼓樓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需要單方面對勞動者的崗位、工作內容進行必要的、合理的調整,這是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的一種方式,但用人單位不能濫用用工權,隨意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進行調整。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所從事的職業及工資報酬等方面綜合考慮,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勞動者收入、地位明顯降低的調整或無視勞動者本身專業知識的調整。
本案中,被告屢次調崗以及解聘原告圖文工作室主任職務,都僅提供了通知,未能證明幾次調崗及解聘系原告不勝任工作所致。另原告、被告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被告應安排原告在管理崗位工作,如果調整工作崗位,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變更。現被告未與原告協商將原告從管理崗位調離,要求其自行培訓后在家待崗,每月僅發放基本工資850元,此行為造成原告收入、地位明顯降低,已經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違反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并非合理、公允行使用工自主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因自身原因不給原告安排工作崗位,不應降低原告收入水平,應當按照原告離崗前正常收入給其發放工資。
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和上述認定,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公司補足原告2007年11月至2009年11月的工資合計104482.5元。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其駕駛員考試培訓費3000元,因雙方事前無約定,法院未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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