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軍隊所屬單位能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的復函
2011-09-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浙江省勞動廳
浙勞函[1999]72號
(有效)
嘉興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軍隊所屬單位能否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請示》(嘉市勞[1999]102號)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南空嘉興市低壓電器廠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銷,其債權債務確定由南京軍區空軍嘉興離職干部休養所負責清理,并由該休養所開具了原南空嘉興市低壓電器廠職工王新根的失業證明,申訴人王新根不服申請勞動仲裁,應由該休養所作為被訴人參加仲裁活動。
發布日期:19990707
執行日期:199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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