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超過一個月未簽勞動合同需付雙倍工資
2011-09-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情簡介
3月21日,劉某與李某向宣武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某餐飲公司用工超過一個月卻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其雙倍工資。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后及時立案,并于投訴當日派監察員到該單位調查取證,當場向該單位下達了《勞動監察詢問通知書》,要求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攜帶有關材料到勞動監察大隊接受進一步詢問調查。經查,該單位確實未與劉某和李某簽訂勞動合同,違法情況屬實。
最終處理結果是,根據劉某和李某的實際工作天數及月工資情況,要求該餐飲公司支付了劉某第二倍工資372.42元,李某的第二倍工資919.5元。
案件分析
自劉某(2008年1月27日)和李某(2007年12月22日)入職后到2008年3月9日,該餐飲公司一直未與兩人訂立書面合同,此舉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條規定是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懲罰性賠償是指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勞動合同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這一懲罰性的賠償制度,用于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同時也是督促用人單位盡快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從而保護作為弱者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提醒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一定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要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約定。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www.719521.com
上一篇:協商解除合同公司也需支付補償金嗎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