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 賠償無門的情形
案情
市民王先生于2008年6月應聘到朝陽區某企業從事小車司機及后勤工作,當時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和借口不與王先生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費。王先生認為企業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勞動仲裁,要求在確認勞動關系的同時,追索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工作期間的加班費等。但該單位因雙方既沒 簽合同,又沒繳保險,否認與王先生存在勞動關系。
目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情在一些公司還比較普遍,因此要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賠償的案件還非常多,但是并非所有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得到賠償,或者說大部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案件都得不到賠償,被駁回。
哪些情形得不到賠償的:
1. 簽署過空白或者單方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過來咨詢說,自己簽署過勞動合同,但是自己手里沒有,公司有,或者簽署的時候,合同中沒有對工資,崗位,合同周期作出約定,都是空白 的,甚至有的勞動者只是簽字,也沒有寫簽字時間,這種情形我們一般稱為空白合同或者單方合同。在勞動仲裁審理中,單位一方可以拿出該合同,有的時候甚至篡 改該合同日期,來主張簽訂過勞動合同,拒絕支付雙倍工資,因此這種情形,勞動者一般是得不到賠償的。
2. 超過時效的情形
在北京,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各個區仲裁委或者法院開始實行雙倍工資時效制 度,也就是說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超過了1年,那么就認為過了仲裁時效,不能得到雙倍工資,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應該以離職的時間作為仲裁時效的 起算點,否則就出現了某個公司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工資,而兩年或者三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反而就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約違法越獲利的情形,明顯不 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原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只能順應法院的習慣做法。在這個情形下,一般很難拿到經濟賠償。
3. 勞動者沒有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情形
一般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公司一般也不繳納社會保險,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如果勞動者手里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是很難得到 雙倍工資賠償的。我們每天接待的咨詢的當事人屬于這種情形是最多的。許多勞動者認為有同事證人作證,有名片,工服等就可以證明自己是公司員工,其實這是一 個錯誤的認識,因為一般只有這一類的證據,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一般是很難作出勞動關系成立的判定,理由這些不具有足夠性,證人可能有說謊可能,名片工服都可 以在市場上隨意得到。
面對這種情形,我們中心設計了一套比較好的取證方案。對于大多數這種情形的,一般都可以采用,1年多來效果不錯。
以上三點,是未簽訂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失敗的最多的情形,當出現第3種情形時,設計好取證方案,一般還有挽救的機會,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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