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如何維權?
導讀: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維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能否獲賠二倍工資?二倍工資計算多長時間?本文結合案例為廣大網民解讀這個法律問題。
【案情】
王某自2005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職校任教師。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雙方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校方也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09年8月29日,王某與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發生矛盾,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于2010年 1月28日作出裁決書,認定王某在該校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2000元。裁決書認為,王某于2005年4月24日至2009年8月29日在某職校工作, 工作年限為4年4個月,雙方事實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某職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后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在此后的期 間應當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資,裁決某職校支付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即11個月×2000元=22000元。某職校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分歧】
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能否獲賠二倍工資?二倍工資計算多長時間?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應該獲得二倍工資,但計算期間應以11個月為上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與勞動者沒簽到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應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須再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義務。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某職校超過一年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實際未簽合同時間支付二倍工資一直到勞動合同簽訂之日或勞動關系解除之日。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是: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有用工行為即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簽訂的,第八十二條規定 了兩款不同的法律責任: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款“用人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 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表明超過一年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11個月的兩倍工資;滿一年后,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 期限勞動合同。這兩種法律后果同時適用。但支付兩倍工資的時間不是一直支付至實際訂立合同時止,而是到法律擬定的事實即“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之日止,換句話說即最多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因此,某職校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狀態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至2009年 8月雖然已經超過一年,但某職校只需支付11個月的二倍工資給王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針對的是該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三項情形,即“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 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 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有上述三種情形的,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 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第三款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設立支付雙倍工資的 懲罰性法律責任,其立法目的是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為了規范勞動關系,從而杜絕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第二種意見將導致用人單位只要 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就可以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義務歸于消滅,該種意見不合邏輯,明顯不 合立法本意。第三種意見是嫁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適用對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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