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能用補休代替嗎
核心內容: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能用補休代替嗎?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結合案例進行詳細的分析,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案情介紹:
王某某于2013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雙方簽訂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職期間月工資為1250元。 2014年2月,王某某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該公司辯稱事后已安排王某某補休,王某某不同意,故公司無責任。
根據王某某提交的證據及庭審調查結果,仲裁庭查明:2013年10月1日至3日,公司因急于處理一個國外訂單安排王某某上班,未支付加班費。
仲裁庭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裁決該公司支付王某某2013年10月1日至3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規定,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44條第3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在這起案例中,公司以事后已安排勞動者補休為借口拒絕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不符合法律規定。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雖然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以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就是立法者所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不完全是一樣的,特別是法定節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補休所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所以,該公司應支付王某某日工資300%的工資報酬,且不能以補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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