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應如何確定
核心內容:勞動報酬約定不明時,應該如何確定呢?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下文勞動法律網為您詳細介紹。
傅生于2014年4月經朋友介紹,受聘于某植物油加工公司,任銷售經理,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傅生認為,公司只是口頭約定其月底薪5000元。而公司認為,傅生月底薪為2000元,之后按銷售業績提成,每月以現金結算。工作一個月后,公司支付了傅生第一個月工資,從第二個月始,開始拖欠工資。至2014年8月,傅生離開了該公司,并提出按月薪5000元來結算余下月份的工資。公司認為傅生在工作期間,沒有為公司創造業績,只能按照2000元底薪支付拖欠的工資。由于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工資進行具體的約定,且第一個月工資是以現金形式支付,故對確定工資具體數額產生爭議。那么,如何處理此爭議呢?
筆者認為,該案涉及約定不明時勞動報酬應當如何確定的問題。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但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的具體事項,包括勞動報酬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僅僅作了口頭約定,或者約定的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往往無據可查,無法確定。針對這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1條作了規定。即:“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根據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還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情況下,就可以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來確定。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無法確定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與其相同崗位、付出相同勞動、取得相同業績的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訂立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而且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于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本案中,某植物油加工公司理應依照上述法理,在與傅生建立勞動關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導致工資不明確時,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來確定傅生的月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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