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觀察期員工享受職業病待遇
員工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在觀察期間公司是否應支付其工資及醫療費?本文中我們通過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探討判決結果是公司支付員工工資及醫療費的法律依據。
劉先生于2010年1月15日入職海滄某石料公司,從事風鉆等工作,2010年3月25日,劉先生感覺身體不適離開公司,醫院于2010年3月 29日出具“塵肺1期”的初步診斷。2011年6月14日,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認為劉先生屬于職業病觀察對象,建議其脫離粉塵作業,一年后復查。
因公司不愿支付劉先生離職后的工資及醫療費,雙方發生糾紛。經勞動仲裁裁決并經一審、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應支付劉先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應工資,并支付其醫療費。
然而事情并未結束。2012年6月25日,劉先生再次到廈門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復查,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二次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仍為劉先生屬于職業病觀察對象,建議其一年后復查。
2012年7月24日,劉先生再次向海滄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自己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資。后由于雙方均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而分別向海滄法院起訴。
劉先生認為,其應享受職業病待遇,疑似職業病病人的勞動關系應延續至觀察期間屆滿,雙方勞動關系至今仍存在,公司應繼續支付其在疑似職業病期間的工資。
公司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只延續至2011年6月14日,之后雙方已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劉先生沒有理由再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15日以后的勞動報酬。
法院經審理,判決海滄某石料公司支付劉先生醫療費372元及其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資2.58萬余元。
觀察期內能否享受職業病待遇?
塵肺病是潛伏期較長的一種疾病,在觀察期內是否能享受職業病待遇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觀察期間并非法律概念,對于職業病而言,法律僅規定了確診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吨腥A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款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原衛生部GBZ70-2009《塵肺病診斷標準》,“觀察期限最長可為5年,即觀察5年仍不能診斷為塵肺病者,則按一般接觸粉塵作業工人進行健康監護。”觀察對象影像特征疑似塵肺病,需要進行動態的觀察后才能確診。
本案中,從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足以判斷劉先生為疑似職業病的觀察對象。因此,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劉先生在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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