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與職工簽合同 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015-09-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wǎng)
不與職工簽合同,東營市東營區(qū)法院依法判決東營某快遞公司支付原職工張某雙倍工資差額3600元。
2010年12月底,張某應聘到該快遞公司擔任快遞員,雙方談妥月工資1200元。至2011年4月底,張某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時,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當天,張某便向東營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快遞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800元。2011年10月20日,仲裁委裁決快遞公司向張某支付2011年2~4月期間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600元。快遞公司不服,向東營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辯稱張某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曾多次表示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以種種理由表示不想簽訂。對此辯稱,單位未能提供有力證據(jù)證明,張某也予以否認。
法院認為,快遞公司應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因不能舉證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張某拒簽,故應支付張某2011年2~4月的雙倍工資差額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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