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保胎 公司認定是事假拒付工資
2015-09-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李女士于2006年3月起在上海XX公司上班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每月工資3790余元。2007年6月,李女士懷孕,同年9月初因摔跤發生意外住院治療10天。主治醫生囑咐李女士需靜養保胎,因此,李女士從同年9月起到11月先后休息近兩個月,李女士每隔兩周持醫院開具的“病假14天”證明到公司辦理病假手續,累計42天。2008年3月,李女士的兒子呱呱落地。
2008年7月休產假期滿,李女士到公司上班時被告知靜養保胎不是病假,只能作為事假。在與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李女士拿著工資卡、門診記錄、請假條、孩子出生證明等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自己懷孕期間病假被扣除的工資3700余元。
公司認為,李女士保胎靜養不是病假,公司不必支付勞動報酬。
法院認為,李女士每隔兩周持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至公司處辦理病假手續,提供了住院通知單、醫藥費收據、門診記錄卡及4張病假條存根。婦幼保健醫院的門診記錄卡上顯示的“休兩周”字樣,與李女士提供的病假條存根“休兩周”相吻合,法院予以確認。根據有關規定,李女士每月工資3790余元,產前假工資應為860余元,據此,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李女士近兩個月的產前假工資總計147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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