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合同 雙倍工資應如何支付
在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書面勞動合同補簽之前,均應當適用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換言之,適用雙倍工資賠償后,如果還不足以促使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還應持續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止。
案情
2006年3月,李A到漯河市X城花園酒店工作。其間,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其工資每月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其工資每月4200元。2010年3月,李A離開X城花園酒店。因其在X城花園酒店工作期間,酒店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李A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金,其向漯河市郾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X城花園酒店支付李A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漯河市郾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勞動者的仲裁請求。
X城花園酒店不服仲裁裁決,向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郾城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被告李A于2006年3月到X城花園酒店工作,因X城花園酒店未與李A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李A從2008年2月至李A離開酒店期間的二倍工資,李A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的月工資為3600元,2009年2月到2010年3月的月工資為4200元,平均工資為3900元,原告X城花園酒店應支付李A二倍工資為101400元(3900元×26個月)。原告X城花園酒店認為不應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郾城區法院判決:一、原告漯河市X城花園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為支付李A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014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10元,由原告漯河市X城花園酒店有限公司負擔。
X城花園酒店不服,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雖然用人單位X城花園酒店在自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長達四年的時間內均未與李A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由于明確規定“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懲罰性舉措的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且該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因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本案用人單位X城花園酒店適用支付雙倍工資這一懲罰性規定的起算時間應當是2008年2月1日開始。
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支付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論:有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應為11個月,理由是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然而,《條例》第七條除規定了“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外,仍然規定了補簽勞動合同的時間,即“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條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普通勞動合同,僅僅是“無確定終止時間”之約定比較特殊,而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和普通勞動關系一樣仍然需要明確,用人單位依法不“立即”補訂,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依然會是威脅。因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書面勞動合同補簽之前,均應當適用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換言之,適用雙倍工資賠償后,如果還不足以促使用人單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還應持續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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