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雙方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合意 可不支付雙倍工資
2015-10-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盡管用工雙方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但是雙方通過電子郵件溝通,對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了合意,應視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雖然沒有列舉書面勞動合同的形式,但合法的數據電文形式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在法律未予否定的情形下,不應排除在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之外。
但需注意,用人單位僅憑一份聘用書是不能反映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為一般聘用書上沒有雙方的簽名確認,所以不能將其視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
【案例回放】2011年10月,職業經理人左先生進入武漢某置業公司任房地產項目經理。當年10月,公司通過企業郵箱向左先生發送了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本。這份文本中,雙方就合同期限、工作內容與地點、勞動報酬與社保待遇等進行了約定。其中勞動報酬部分明確,左先生固定工資為8000元。
當晚,左先生郵件回復公司,對部分合同內容提出質疑。第二天,公司再次通過企業郵箱,對左先生提出的疑問予以解答。此后,雙方沒有再就合同條款協商,公司按照約定,每月向左先生發放工資8000元,并為他繳納社保。
2012年5月,左先生辭職后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等共16萬余元。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應支付左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5萬余元。置業公司不服,訴至武漢經濟開發區法院。一審法院判決公司不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左先生不服,上訴至中院,被法院終審駁回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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