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 一般不支付雙倍工資
現實中還有一種現象,就是公司人事經理未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正是由于存在雙重身份,人事經理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存在相當的特殊性。
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周院長認為,現有法律規定未有人事經理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人事經理應當屬于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范圍,但用人單位人事經理的主要職責就是代表用人單位行使勞動人事管理,幫助用人單位合法履行勞動法律規定,避免因違法行為而導致用人單位的利益受到損害。作為人事經理,理應知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將承擔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理應履行用人單位賦予的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崗位職責。如果用人單位已明確要求人事部門與所有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人事經理既未向公司經理提出存在身份沖突,由人事部門與自己直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存在不妥,又未履行自己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職責,甚至于存有故意損害用人單位,謀取自己利益的嫌疑。對該行為,從公平合理執行法律規定出發,理應不予支持。
【案例回放】李某是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人事經理。后李某向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其工作近一年來,單位一直沒有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二倍月工資的標準向其發放未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
用人單位向仲裁委員會提供了總經理辦公室《關于做好〈勞動合同法〉實施工作的通知》,以證明用人單位要求人事部門與所有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向仲裁委員會提供了該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以證明用人單位已與其他員工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且書面勞動合同由人事部門代表用人單位簽訂。但無法提供與李某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
仲裁委在庭審查明的基礎上認為:李某在該單位的工作崗位是人事經理,負責代表公司與所有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其本人也是屬于簽訂勞動合同范圍內的人員之一,現在全公司的人員都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惟獨其作為人事經理卻沒有簽訂合同,這顯然是李某本人的不作為。因此對李某因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仲裁委最后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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