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完成任務不發工資無效
2015-10-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問:我去年大學畢業應聘到一家公司。雙方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試用期內月基本工資400元;如推銷出價值1000元產品,提取30元,以此類推。如未完成每月至少10000元的銷售額,公司有權拒發試用期內的所有工資。兩個月過去我雖全勤上班且盡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可銷售量仍是微乎其微。公司不僅要我走人,還以未完成任務且有約在先為由,拒絕付給我的工資。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答: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其至少必須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你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最低工資標準是法律的最低底線,用人單位不得突破。本案中,未完成任務則不發工資的約定明顯與之相違,當屬無效。你既已全勤上班且盡了自己的努力,表明已提供正常勞動,雖未完成銷售額,公司也應當支付工資。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