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故意不訂合同需擔責嗎
李女士問:我是一家小微企業的業主,也招用了幾名工人。最近因為工作疏漏,造成一名員工合同未及時簽訂,而其他員工都已經訂了。我們想與之補簽,但他提出要公司先支付他雙倍工資。為此我們想辭退他,他又揚言要告公司,讓我們承擔雙倍賠償。到底我們要承擔多少雙倍責任啊!難道就因為一個疏忽而對這樣的員工就沒有辦法了嗎?工資獎金我們可是一分沒少他啊!社保也如實繳納的,根本沒有侵權的故意。希望你能談談這個問題。
老馬同志答:
你的心情我表示理解,因為就你陳述的情況來看,僅僅是一名員工未及時續簽,也沒有其他侵權。故疏漏的成分較大。為此有人認為,要區別單位主觀情況,不能一概適用雙倍罰則。當然類似案例可以探討,不過就現有法律來看,單位的責任還是無法豁免的。下面我介紹三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里法律主要看事實,即有沒有簽訂過合同。因為主觀情況很難判斷是故意還是疏忽,而且作為一家用人單位“應當知道”,即知道法律規定以及不遵守法律的后果。所以職工提出二倍工資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所以你們補簽是對的,若職工不愿意,你們在掌握好證據之后可以退工。
第三,職工不補訂合同并不等于構成違紀、單位可辭退。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事實勞動關系期間,職工選擇不續簽的,單位只能終止勞動關系并給予補償而不是辭退。如果單位非要這樣做,在職工沒有其他違紀違規的情況下,勢必構成非法解雇。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建議你們還是主動與職工溝通,取得信任與理解,若雙方不愿意繼續保持勞動關系的,還是協商一致解除為好。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