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能要雙倍工資嗎
王女士是上海農村戶籍人員,9月,王女士進入上海某事業單位工作,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崗位工作,但未取得事業編制,雙方也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參照有事業編制員工的相同崗位發放。王女士一直在該事業單位工作至5月份。
3月,因市政動遷需要,王女士成為被征地人員,由征地單位上海某某實業總公司為王某按月繳納城鎮保險。
3月,王某年滿50周歲,上海某某實業總公司為其辦理了手續,王女士每月領取退休金。
1月,上海某事業單位要求王女士訂立書面《退休返聘協議》,其工資則按照退休人員的規定支付。王女士則認為,自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并從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不同意簽訂退休返聘協議,而是要求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至55周歲。因王女士拒絕訂立《退休返聘協議》,上海某事業單位書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終止工作關系。
王女士逐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按照4000元的標準支付1月至仲裁裁決生效之日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上海某事業單位接到應訴通知后,委托律師代理此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最終裁決,對王女士的全部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沒簽勞動合同能要雙倍工資嗎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退休人員能否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退休人員要求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的雙倍工資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希望通過對本案的分析,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了解退休人員的用工形式有所幫助。
一、退休人員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上海某事業單位與王某是否建立勞動關系,關鍵在于王女士是否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則必須要符合年齡標準,即在年滿16周歲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而王女士于2007年3月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在該年齡標準范圍內。因此,上海某事業單位與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根據《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03)24號)的規定,用人單位使用退休人員形成的是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是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系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以外的一種用工關系,其勞動者一方在用人單位從事有償勞動、接受管理,但與另一用人單位存有勞動關系或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用人單位形成特殊勞動關系,除在工作時間、、方面要執行勞動法標準外,其他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約定。
二、退休人員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
由于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特殊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由雙方協商約定。在本案中,上海某事業單位于2008年1月要求王女士訂立書面《退休返聘協議》,而王某以雙方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簽訂。雙方就聘用期限沒有任何書面的約定,因此,上海某事業單位書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終止工作關系,并無不妥。王女士要求單位聘用其至2012年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陔p方建立的特殊勞動關系,上海某事業單位也無需向王女士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三、退休人員是否適用未訂立書面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本案中,上海某事業單位與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并不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書面合同義務的規定。王女士主張訂立書面合同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是否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形成特殊勞動關系的雙方協商約定。王女士主張訂立書面合同的請求也不屬于的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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