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 一公司被罰款
今天(11月11日),媒體從屯昌縣人民法院獲悉,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因未按時支付雇員曹某某工資,屯昌法院判決其支付原告曹某某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萬余元,并支付曹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9750元。
2012年12月1日,曹某某應聘至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工作,職務為工程師,工資為6500元/月,當時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8、9、10三個月,該公司每月僅支付曹某某工資1500元,曹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該公司辭職,并于當年12月11日獲批。該公司一次性補發了未足額發放給原告的工資,并為其補交了各項社會保險。
曹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7萬余元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9750元。
最終屯昌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據法官分析,部分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在雇用勞動者過程中希望通過各種辦法規避《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甚至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達到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目的,通過變更勞動合同或者采取不同的用人方式雇用勞動者而不考慮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種做法致使企業面臨非常大的法律風險。
據介紹,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后果主要體現在:1、支付雙倍工資;2、有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3、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補繳保險金甚至會產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后果。
因此,企業等單位在雇用勞動者的過程中,為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應當自覺適用《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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