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遲到曠工公司倒扣工資1500元 該行為無效
“遲到倒扣工資!”這句雇主常掛在嘴邊的威脅,很可能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昨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市勞動爭議案件司法審查情況通報會,對用人單位常見的觸犯勞動法律關系的問題做了說明。
在新增案件中,除了要求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要求勞動報酬、加班費等傳統類型糾紛外,諸如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等新類型案件也不斷出現。
此外,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工時制)糾紛、違反競業限制和保守商業秘密等爭議也時有發生。勞動者多傾向于將多個訴求匯合在同一個案件中提出,也提高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難度。
通報會上,市中院同步發布了勞動爭議白皮書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呈現當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解除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問題一:曠工倒扣工資?
單位規制違法,不得約束勞動者
案例:朱某(化名)是廈門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該公司內部規定,職工每曠工一天,扣150元工資。朱某因家中有事曠工10日,被公司扣除1500元。朱某遂將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不當罰款。
法官說法:現行的勞動法律并未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經濟處罰權,員工未上班的可以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但不得倒扣工資,因此公司的扣款行為無效。
現在有不少用人單位以倒扣工資等手段防止員工遲到缺勤,卻不知已經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僅實體內容要合法,制定程序也必須依照法定流程。比如制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制訂后還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否則不能約束勞動者。
問題二:未在網上辦手續
前東家導致員工被辭退
案例:小張曾是A光電公司的員工。2013年8月,他辭職跳槽至B公司,A公司遂出具紙質離職證明。兩個月后,B公司以小張與A公司的勞動關系未解除,無法為其辦理就業登記等手續為由,解除了與小張的勞動關系。原來,A公司僅出具了紙質證明,卻忘了在廈門市人力資源網上為小張辦理退工及社保減退等手續。小張只能狀告A公司求償。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有義務及時出具證明,辦理離職手續。出具紙質離職證明的同時,網上退工及社保減退等手續也必不可少,否則新公司無法為員工進行網上報備。A公司疏漏了網上流程,給小張造成損失,應支付賠償金。
【數字】
用人單位
敗訴率逾六成
據統計,2012年至2015年10月,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10806件,其中一審案件8573件、二審案件2233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勞動爭議案件受理量明顯增多,截至10月份已達到2667件,增幅超過35%,同時群體糾紛也有上升趨勢。
盡管提起訴訟的一般是勞動者一方,用人單位的敗訴率卻始終處于高位態勢。2014年度敗訴率相較前兩年有所下降,但仍高達66.19%;今年截至10月份的統計數據顯示敗訴率還在六成以上。法官分析,這說明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仍然很不夠,勞動者權益受侵害現象仍很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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