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辭職可否索要補償
2015-11-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今年7月初,某鋼鐵公司有一批職工的勞動合同到期。由于當時正值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人員調整,該公司沒有及時與這部分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后來,經公司解釋說明,大部分職工同意與公司續簽合同,但還是有部分職工認為,公司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嚴重過錯,甚至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職工的要求是否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遼寧陳律師指出,一旦勞動合同到期,如果雙方仍然希望保持勞動關系的存續,就應當續簽勞動合同,以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正因如此,絕大多數的地方法規中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勞動者,并詢問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愿。本案中,該公司顯然存在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過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公司應承擔未續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這類過錯不屬于勞動者應當獲得經濟補償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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