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工資標準不能低于集體合同
核心內容: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
案情介紹
谷先生與某企業簽訂有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谷先生的工資每月計發一次。合同履行期間,企業工會與企業經協商簽訂了一份集體合同,該份集體合同中約定:企業所有員工每年年終可獲得一次第13個月的工資。根據這份集體合同的具體規定,谷先生屬于可以享受第13個月工資的員工范圍。
該企業的集體合同獲得企業職代會的通過并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開始生效實施。但年終過后,谷先生沒有得到企業支付的第13個月工資。于是,谷先生即向企業提出補發第13個月工資的要求。但企業表示,谷先生和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報酬的支付次數,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對谷先生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爭議焦點
勞動者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與企業工會和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內容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專家解說
《勞動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一般由工會代表)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依法簽訂后也會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應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否則也將承擔違約的責任。
那么,當勞動合同的內容與集體合同的內容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標準”。根據以上規定,當勞動合同的內容與集體合同的內容不一致時,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如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標準,即按集體合同標準處理。 谷先生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中雖然沒有約定可以享受第13個月工資,但工會與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規定了第13個月工資的有關內容。根據《勞動法》及《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集體合同的規定補發谷先生年終第13個月工資。
上一篇:農民工怎么討薪過年?
下一篇:大學生欠薪經求助仍未有結果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