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開除舉報人屬于打擊報復
因舉報單位領導而被轉崗、扣發獎金該怎么辦?相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對舉報人保護不力該如何追責?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加大了對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讓舉報人能夠更加放心、積極舉報職務犯罪。規定明確,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屬打擊報復行為。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可獲50萬以上獎金。
受理舉報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規定》明確提出,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明確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規定》要求,檢察院對于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如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等等。
對舉報人采取專門保護措施
《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措施,規定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院應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等。
《規定》特別指出,檢察院在開展保護舉報人工作中,需要公安機關提供協助的,應當商請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助。舉報人直接向公安機關請求保護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受理舉報的檢察院。
《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范圍,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同時,《規定》還對獎勵金額以及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有特別重大貢獻獎金高于50萬
《規定》明確,對職務犯罪舉報人的獎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
給予獎金獎勵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所舉報犯罪的性質、情節和舉報線索的價值等因素確定獎勵金額。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對多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實行一案一獎,對各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總和不得超過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每案獎勵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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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種情形屬于“打擊報復”
司法實踐中,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對此,《規定》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一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二是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三是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四是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五是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六是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七是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八是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九是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的。
十是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專家說法
明確“隱性報復”防止舉報人被“穿小鞋”
最高檢萬某介紹,此次出臺的規定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除比較典型的侵犯人身、財產安全,栽贓陷害等打擊報復行為以外,例如“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也都明確列為“打擊報復”情形。
中國政法大學卞某某認為,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因行為隱蔽,難于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明確哪些情形屬于打擊報復,可以有效防止舉報人被“穿了小鞋”卻有苦說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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