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負責人拒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獲刑
2016年3月22日,永壽縣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明有能力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未支付,經永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2013年被告人李明與河北建設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稱河北勘建)簽訂了《國電永壽煤業有限公司碾子溝煤礦副斜井工業廣場滑坡及邊坡治理工程》,2015年5月8日項目部與工程承包人趙志忠進行工程結算,按合同約定保留了工程價款的10%作為工程質保金。被告人李明在工程承包期間雇傭權輝等23名農民工從事鋼筋、水泥等工種,李明未按時支付農民工2015年3月至5月的工資共計102650元。2015年6月2日權輝等農民工代表、河北勘建、李明三方達成協議:2015年6月3日河北勘建支付李明工程余款,李明支付拖欠工資。2015年6月3日河北勘建支付了工程款87900元,但李明并未支付農民工工資,其潛逃回秦皇島并與6月3日、6月4日分三次將工程款轉入其妻李海蘭銀行賬戶。2015年6月9日永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過郵寄方式向李明送達了《責令整改決定書》,責令李明于2015年6月15日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2015年6月13日李明收到決定書后仍未按期支付工資。
2015年6月16日永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該案移交永壽縣公安局,被告人李明2015年8月14日被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分局紅旗路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2015年8月25日李明全額支付了權輝等23名農民工工資102650元,取得了農民工的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明有能力支付勞動者報酬卻轉移財產而拒不支付,經永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人到案后積極支付勞動者報酬,取得了勞動者的諒解,其當庭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并可依法適用緩刑。根據本案的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遂作出了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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