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日上班是否必然算作加班?
周末兩天上班,一個星期沒有假期,為了維護自己的勞資權益產生的糾紛案例。
【案情經過】
范小姐于2012年9月11日入職A公司(簡稱公司),公司為某大型連鎖超市,李某擔任收銀員,雙方簽有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公司的收銀員實行倒班制,每周工作五天或六天,每天工作時間為6至7小時,每周六日不得安排休假。
范小姐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后,認為其休息日期不固定,多數休息時朋友們都在上班,她只能宅在家里,很是無聊。產生了辭職的念頭。
2013年初,范小姐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范小姐要求公司支付其每周六、日工作的加班費。
【裁決結果】
依據國家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本案中,關于休息日加班,范小姐在公司經營的超市擔任收銀員,每周工作39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符合上述規定,現范小姐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存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休息日加班,其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對范小姐關于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主張不予采信,其相應的申請請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注意事項:
1、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應安排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但并不是一定要求星期六或星期日休息,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員工休息,只要不違反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作時間的規定即可。
2、工作期間員工感受到的公平性對員工的影響很大。員工感受不公平由很多方面原因產生,社會普遍認知占據比較重要的作用。在案例中,公司的做法實際上并不違法,但是對于范小姐認知中就應當在周六日休息,所以她感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致使導致仲裁案件的產生。當企業在日常管理期間,與日常的認知有出入的情況,企業應當與員工進行言明,并且引導員工的公平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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