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離職,公司就讓交培訓費
2011-01-1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唐某于2005年7月大專畢業后,進入蒙陰縣某公司從事計算機工作,同時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7年10月,唐某被派到外地培訓學習3個月。2010年6月勞動合同期滿前,該公司與唐某協商續訂勞動合同,唐某表示不同意,要求終止勞動合同。該公司提出若不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交納培訓費1萬元,否則不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唐某于是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放棄收取培訓費,并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經仲裁庭審理查明,根據《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并辦理手續。《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本案中,該公司對唐某進行業務技術培訓是公司的義務,況且公司與唐某并沒有就培訓結束后的有關事項作出任何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期滿后唐某提出不續訂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公司索要培訓費,不予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是違法的。
在仲裁委主持調解下,該公司放棄收取培訓費的要求,并為唐某辦理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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