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規定,礦工被辭屬于無效
工作兩年后,企業才與職工補簽合同,員工一氣之下,開了張假病假條不上班,老板發現后與其解除合同。現在,員工能否以單位曾與他補簽合同為由,申訴企業非法解除合同呢?
開假病假條被解約
昨天,某國企職工張先生致電本報,2005年他進入這家企業工作,2007年市勞動局到單位檢查發現張先生沒有勞動合同。情急之下,領導讓張先生補簽了一份2005年至2007年的勞動合同,并告訴他,如果不補簽就解除勞動關系,張先生立即簽了字。后來,公司又與他簽了一份至2011年2月份到期的合同。
因為對領導的做法不滿,張先生弄了張假病假條,從2010年8月開始休假不上班。2010年12月底,假假條的事被領導發現后,企業與張先生解除了勞動合同,張先生則認為領導有錯在先,企業不應與他解除合同。
補合同與被辭退無關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對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嚴小虎表示,這兩件事性質不同,并無關聯。首先,單位事后補簽合同,單位存在過錯。如果當時張先生提起訴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單位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處罰。
現在訴訟期已過了一年,如果補簽合同日期是2005年,存在一定舉證難度。即使證明企業倒簽合同存在過錯,企業也只承擔他應有的處罰,和張先生被解除合同沒有關系。
其次,員工開假病假條無故曠工,這是員工的過錯,應該承擔單位的相應處罰。這是兩件事,雙方過錯不能攪在一起,不能因為企業倒簽合同起訴單位解除合同屬非法,不存在因果關系。
此外,北京市隆平律師事務所馬穎秋律師補充說,勞動合同可以補簽,但是導致企業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張先生開假病假條無故曠工,單位可以以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與他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單位并沒有相關曠工就開除的制度,張先生可以以此為由要求單位撤銷對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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