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兼職賺外快被發現,違紀遭開除
2011-02-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身為公司副總經理的浦先生因為工作業績不佳,拿不到績效獎金,于是動起了在外開公司攬私活的腦筋,不料卻因一次酒后失態,露出了馬腳。公司得知后將其除名,雙方因此對簿公堂,近日,徐匯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支持公司訴請的一審判決。
浦先生時任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因經營連續虧損,一直領不到績效工資。2010年3月2日,公司突然向浦先生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因您存在嚴重違紀行為,本公司決定解除與您之間的勞動合同。”浦先生隨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績效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共計31萬余元。后公司因對裁決不滿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公司提出,去年2月,浦先生在一次公司的宴請中酒喝多了,昏昏沉沉中居然把自己的皮包遺忘在了飯桌旁,公司在找尋物主時發現浦先生以新公司名義與客戶簽訂的合作協議,協議載明了雙方共同出資組建新的公司并開展業務等細節,同時,公司還提交了一些由浦先生簽字的送貨單及增值稅發票作為證據,公司認為浦先生的這種做法已經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由此作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對于公司方面的舉證,浦先生的代理人反駁,稱該份證據的形成是非法的,不具有證明力。公司應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此外公司單方制定的績效薪酬制度是惡意克扣員工工資,也屬無效。
審理中法院查明,浦先生在一些送貨單及增值稅發票收據上的簽字能證明其存在與關聯公司合作經營的行為。公司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公司以其嚴重違紀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無不當;績效工資制度對于員工特別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應的約束力。浦先生的行為已不具備領取績效工資的條件。據此,合議庭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公司無需支付浦先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和工資差額.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