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當勞叔叔單方解雇不合理,不受法院支持
原告是今年45歲的崔女士。她說,1995年她進入麥當勞工作。2001年,崔女士與麥當勞簽訂全職服務員勞動合同,此后升任值班經理。去年12月,麥當勞口頭通知崔女士終止勞動關系,崔女士遂向市勞保局監察大隊投訴。后經有關部門調解,麥當勞恢復了與崔女士的勞動關系,并通知她回燈市口店餐廳工作。
今年2月,崔女士上班后,發現其工作發生了變化,麥當勞給她一份2月份排班表和清潔月歷,工作內容是打掃廁所和擦玻璃。在工作一天后,崔女士以麥當勞未與其商量為由,向公司管理層寫信投訴表示不滿。此后,她每天到餐廳刷卡等待高層的回復,并拒絕工作。今年4月,麥當勞向崔女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崔女士不服,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
裁決認為,麥當勞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瑕疵,應當支付崔女士經濟補償金2萬余元。麥當勞對此不服,于今年6月將官司打上東城法院。麥當勞訴稱,崔女士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不完成經理安排的工作,在對其進行書面警告后,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麥當勞曾發出6次違紀處理單,均遭崔女士拒絕簽字。
10月30日,法庭一審認定,麥當勞未與崔女士協商就變更其職務,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欠妥,判決麥當勞支付經濟賠償金2.7萬元。
在訴訟過程中,崔女士見到了一張麥當勞提供的2002年4月員工薪資變動表,單據顯示其“小時工資的計算標準是4.95元(1180元÷30÷8)”。她由此認為,麥當勞克扣了自己的工資。
崔女士解釋說,2002年,其月薪是1180元。當年4月,麥當勞由月薪制改為小時工資制。崔女士由此產生疑問,“按照相關規定,我每月的工作日應該是20.92天”,以30天計算小時工資,等于每小時克扣了2.1元。雖然此后工資標準多次上漲,但都是以4.95元為基礎上調。
隨后,崔女士將麥當勞告上東城法院,要求補發從2002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間,被克扣的工資2.3萬元。昨天下午,該案開庭,麥當勞公司代理人出庭應訴。在法庭上代理人表示,麥當勞不存在克扣工資的情況。他認為,麥當勞與崔女士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時間是2002年7月起,約定小時工資是5.2元,“此前雙方是勞務關系,崔女士所說的4.95元的折算方法,不受勞動法律關系的調整”。麥當勞因此不同意補發工資。因此法庭也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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