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令公司兩次都敗訴?
停簽合同引起紛爭
公司敗訴后,十分不滿,竟借故開除了提請訴訟公司的有關員工。在員工再次求得法律救助后,該公司再次敗訴。
齊先生是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老員工,從1998年10月1日起,雙方逐年續簽勞動合同。2000年10月1日,公司與齊先生沒有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齊先生也繼續在公司工作。隨著時間的推移,齊先生多次找到公司領導,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公司領導以種種理由拒絕。無奈,齊先生只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得到了勞動仲裁機構的支持。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勞動仲裁,在金州區法院起訴齊先生,請求法院撤消該勞動仲裁裁決。法院審理后,按照有關法規,依法判決支持續簽勞動合同。一審判決后,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4月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民事判決書,判決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與齊先生續簽勞動合同到齊先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止;如不續簽合同,也可按本單位在崗職工工資及與在崗職工相同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每月支付給齊先生。
生效判決必須履行
2004年4月5日,齊先生拿著終審判決找到該公司領導,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公司領導以還未研究好為由,沒有立即簽訂。幾天后,公司給齊先生安排了工作崗位讓其工作,齊先生以年老體弱、不適合做體力工作為由,沒有在合同上簽字,公司便以齊先生曠工違紀為由,對其作出了除名處理決定。接到該除名處理決定,齊先生再次向大連市金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訴,該委員會經過仲裁作出裁決,撤銷了該公司關于對齊先生的除名決定。
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再次向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該公司認為,被告在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過程中,借故拒絕簽字,并堅持不上班,是一種嚴重違反原告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被告齊先生辯駁說,公司認為自己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而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什么,是否合理,原告沒有舉證證明,所以原告的主張是不成立的。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因勞動爭議糾紛經法院終審判決,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判決書判決的內容執行。法院再次判決撤銷原告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關于對齊先生的除名決定》,繼續履行前一判決書所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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