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職工容易“被辭職”
2011-04-1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在涉外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于外籍員工所能獲得的經濟補償與其原收入相差懸殊,因此大多數情況下,外籍員工的訴請都是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恢復原收入、原崗位。但是調查中卻發現其實事與愿違。
案例
意大利人戴維德是一家餐飲公司行政總廚,月薪為15000元,雙方簽訂了自2009年11月至2010年11月的勞動合同。然而,僅工作了半年,餐飲公司卻突然通知戴維德自6月1日起停止工作,理由是戴維德在工作期間,同時還是另一家餐飲企業的合伙人,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戴維德為此先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法院提起訴請,要求恢復雙方的勞動關系。雖然法院最終判決餐飲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但由于考慮到公司因經營發生困難,戴維德所工作的餐廳已經停業,雙方間的勞動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因此,法院只能判決餐飲公司向戴維德支付合同解除的經濟補償金10698元,一個月的工資50000元及一個月的代通金15000元。
事實
通常類似的爭議案件,外籍員工的訴請都是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恢復原收入、原崗位。然而,事實卻是另一種與之相對的情況,外籍員工所擔任的職務較高,崗位具有單一性,一旦該崗位被撤并,或是因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停業整頓等,單位以合同訂立時的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協商未果而主張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的主張就很難得到滿足,法院也很難強制執行。即使是在判決認定企業確屬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外籍員工贏了官司,也常常是無奈地接受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金的結局,而此時又會回到補償金額與心理價位相差甚遠的困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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