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前要判斷好與單位的關系性質
2011-05-0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一個員工如果決定要去申訴,第一步就要把握好與單位之間關系的性質。只有把握好這一點,才能確定好救濟途徑、舉證分配,才能于仲裁之初不致犯錯,充分掌握對自己有利的各項證據。市民張先生就是吃了這個虧。
案例:張先生退休后又被單位返聘。一切都好,美中不足的是單位沒有給他繼續上社保。張先生十分不解,經與單位交涉未果后,就申請了仲裁。結果是仲裁、一審、二審皆敗訴。此案受到了中央電視二臺的報道。
評析:不滿十六歲、已經退休的人,就不再具備勞動權利能力。這些人與單位無法再建立勞動關系,只能建立勞務關系。這種關系不受勞動法的調整,不能享有勞動法中所規定的經濟補償權利及享有社保的權利,但可以享有勞動報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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