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幫助農民工實現工傷維權
2006年9月11日,王立平與西安某建筑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雙方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隨后,王立平被安排到西安某建筑工地從事泥瓦工。2006年10月31日6時30分許,王立平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送到西安高新醫院搶救。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開放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交叉韌帶斷裂、右坐骨神經損傷、右側的發性陳舊性肋骨骨折、左小腿骨折皮膚撕裂傷。住院治療共計203天。
2007年4月6日,西安市雁塔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認字(2007)第16號工傷認定書認定了王立平為工傷,同年12月27日西安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王立平傷殘等級為六級,屬因工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確認停工留薪期為一年。
王立平發生工傷后由于自己家庭及個人原因導致了有關訴訟時效過期,碑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時效為由對該工傷賠償案不予立案。
看著自己貧困潦倒的家庭和殘疾的身體,王立平不禁黯然淚下。無奈與辛酸充斥心頭的時候,王立平通過他人聽說了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他這樣需要維權的人提供無償法律援助,然后通過法律援助中心聯系到了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的劉曉恩、高飛律師,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劉曉恩、高飛律師通過大量的調查分析研究、確定了王立平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仍存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思路。
西安市碑林區法院受理該案后,劉曉恩、高飛律師通過依法說理,精彩辯論,從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促成了和合議庭法官、被告律師共識的形成,最終王立平與用人單位達成調解協議,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王立平工傷賠償款近五萬元。
核心提示:國務院2010年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全面的修改:
一、 工傷認定范圍被擴大,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大大加強
對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工傷進行了擴大,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全部納入工傷認定范圍。詳見條文第十四條第(六)項。
第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二、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適時提高,為工傷職工的未來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同時對工傷職工的養老問題予以保障。詳見條文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二款修改為:“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大幅度提高了工亡賠償標準。明確規定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詳見條文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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