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中雇主身份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案情回放】
張某因要對居室進行裝修,于2009年8月5日與某建材公司簽訂《家裝購材合同》,約定由某建材公司分批將張某所需的裝飾材料運至施工現場,張某一方對建材公司的送貨無法到現場驗收的,可委托某裝飾公司的施工隊長代為清點、驗收和簽字。同日,張某與某裝飾公司簽訂《裝修施工合同》,約定裝修由某裝飾公司設計并以清包工程購材料的方式承包,張某應于開工前將房屋鑰匙交給某裝飾公司。后某建材公司依約用貨車將裝飾材料送至需裝修的居室底樓樓梯口,張某及某裝飾公司員工在送貨單上簽收。因該批次裝修材料較多,張某遂找來包括原告楊某在內的搬運工4人。原告在腳下加墊磚塊和膠水桶,并以提拉方式搬運木板時,從三樓陽臺摔下致傷。后張某帶搬運工至某裝飾公司討要搬運費,某裝飾公司支付給包括原告在內的每位搬運工100元搬運費。原告楊某因跌落致傷,造成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損失數萬元,遂于2010年4月6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某賠償原告因人身損害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后經張某申請,法院依法追加某建材公司與某裝飾公司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
浦東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建材公司因不負將裝修材料搬至樓上的義務,故非原告雇主;被告某裝飾公司作為楊某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應為原告雇主,對原告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原告存在重大過失,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某裝飾公司對楊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各方觀點】
在較為復雜的雇傭關系中,因常常沒有書面雇傭合同且牽涉多方當事人,被告或者否認雇傭關系的存在,或者不愿意承認自己是雇主。本案訴訟中不同利益方各抒己見,案外某律師也表達了自己對該案的看法:
原告楊某:被告張某為裝修居室,雇傭原告等4人搬運裝修材料。原告是被告張某叫來搬運材料的,被告張某是雇主,應對原告在雇傭活動中發生的損害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張某: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也沒有指揮原告搬運材料,某裝飾公司是原告的雇主。原告在腳下墊膠水桶提拉裝修材料以致不慎從三樓陽臺摔下,是原告自己的過錯,張某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受傷后,某裝飾公司支付了4名搬運工每人100元的人工費,還支付了原告12500元的醫療費,某裝飾公司是原告的雇主。
被告某裝飾公司:其與被告張某之間為加工承攬合同關系,并沒有雇傭原告從事搬運工作,無需對原告損失承擔責任。本案中應由建材公司將裝飾材料運送至施工現場,故某建材公司應是本案的雇主。
被告某建材公司:其與被告張某為買賣合同關系,《家裝購材合同》約定建材公司將裝飾材料運送至施工現場,是指將裝修材料運到貨車能夠到達的地方。并未委托張某雇傭任何人從事搬運工作,原告的人身損害與建材公司沒有因果關系,建材公司根本不是本案的當事人。
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本案中,對“施工現場”的理解存有爭議。若“施工現場”是指裝修屋內,則搬運材料的義務方是《家裝購材合同》中確定的建材公司;若“施工現場”不是指裝修屋內,則搬運材料的義務方可能另有其人。確定搬運材料的義務方與雇主的認定有密切關系。雇傭活動中,當事人最好事先簽訂書面雇傭合同,這樣雇員受到損害要求賠償時,可以找到明確的雇主進行索賠。
【法官回應】
勞務的實際受益者應認定為雇主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連宏元是該案的承辦法官,他認為,雇傭法律關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在雇主的指示、監督下,為雇主提供勞務,并由雇主支付報酬的法律關系。本案原告是被告張某叫去搬運建材的,表面上看,原告與被告張某建立了雇傭關系,但事實上,雇傭關系的成立不能只從形式要件上加以判斷。在較為復雜的雇傭關系中,準確認定誰是雇主是正確處理糾紛的關鍵。勞務的實際受益者是誰,誰就是雇主,應為雇員損害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法院經過法庭調查獲知,裝修材料從底樓樓梯口搬到裝修屋內是被告某裝飾公司的義務,楊某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是被告某裝飾公司,其作為原告的雇主,應對原告楊某的合理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筆者同意連宏元的觀點,并從司法實踐出發,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作進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1.雇傭關系是否存在是雇主責任的基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首先要確定兩者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在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員的主要權利為報酬請求權,主要義務為提供勞務,雇主的主要權利為勞務供給請求權,主要義務為報酬支付義務和保護義務。判斷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應從實質要件上來考察。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是否存在隸屬關系。一般認為,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的關系,并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且所提供的勞動是另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雙方系雇傭關系,這與加工承攬合同關系區別明顯。雇員受雇主控制、指揮、監督是雇傭關系存在的基礎。正因為雇員隸屬于雇主,所以雇員提供的勞務對雇主來講具有一般性,即“雇主能為之但請人為之”。本案中原告雖然沒有簽訂書面雇傭合同,但到達場地后提供勞務,沒有一方提出異議,這已經在事實上建立了提供勞務的契約關系。根據原告楊某等搬運工提供的勞務具有隸屬性及搬運人員領取報酬等情況,可以認定雇主與其建立了雇傭關系。
2.認定誰是雇主得看誰是勞務的實際受益者。勞務的實際受益者是誰,誰就是雇主。雇員的工作增大了雇主獲得利益的可能性,雇主應為雇員損害承擔相應責任,這符合“利益與風險一致性”原則。本案中,被告某建材公司在與被告張某簽訂的《家裝購材合同》中約定,由被告某建材公司將裝修材料運送到施工現場。雖被告之間對“施工現場”的理解存有爭議,但結合被告某建材公司出具的由被告張某、被告某裝飾公司人員吳某分別簽字的送貨單載明的“注意事項”及被告某建材公司提交的被告張某和某裝飾公司均認可的送貨原則,可以印證被告某建材公司只負有將裝修材料運到貨車能夠到達位置的義務,而不負有將裝修材料運到裝修屋內的義務,因而不是楊某等人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故不是原告的雇主。被告某裝飾公司工程部原經理戴某在調查筆錄中陳述,建材公司的貨車將貨物送到后,將裝修材料從樓梯口搬到樓上裝修屋內是該裝飾公司的通常做法,某裝飾公司與張某簽訂《裝修施工合同》時也已向張某收取了300元搬運費。戴某還陳述,本案事故發生前后的數批次裝修材料,也是某裝飾公司的工作人員搬上去的。事故發生時,戴某是被告某裝飾公司工程部的經理,法院向其調查時,他依然是被告某裝飾公司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戴某的上述陳述,是對被告某裝飾公司實際做法的客觀反映,結合業主裝修時已把鑰匙交給裝修人員并把300元的搬運費交給裝飾公司這一事實,可知將裝修材料搬到樓上裝修屋內應是某裝飾公司的義務。雖然4名搬運工是被告張某叫來的,但事實上在被告某裝飾公司負有將裝修材料搬到樓上這一義務的情況下,其工作人員未拒絕張某叫來的搬運工搬運裝修材料,根據形成的證據鏈應認定被告某裝飾公司接受4名搬運工為其提供勞務服務,某裝飾公司是原告等4名搬運工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即為原告楊某的雇主。被告張某對被告某裝飾公司來說只是充當了幫忙為裝飾公司叫來雇員的角色,而非楊某的雇主。
3.雇員受害賠償中的責任承擔與過失相抵規則的適用。原告作為搬運人員,在三樓陽臺提拉沉重木板本就存在一定的風險,卻又在腳下加墊膠水桶,忽視危險存在,應認定原告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了雇主的無過錯責任,第二條規定了“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解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雇員受害賠償可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但是其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具有內在邏輯性,應認為雇員受害賠償可適用過失相抵規則。需要注意的是,當雇主無過錯責任適用過失相抵規則時,只有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才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因為只有將雇主責任設定為無過錯責任,才有利于督促雇主在雇傭活動中履行安全生產義務,保護處于弱勢地位雇員的利益,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但同時又不能無限擴大雇主的責任。當雇員存在重大過失適用過失相抵規則,主要是基于規范雇員職務行為,督促雇員自我保護的需要。在雇傭法律關系中,當雇員存在重大過失時適用過失相抵規則,是為平衡雙方利益,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進一步體現。
綜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裝飾公司對原告楊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于原告楊某在本案中有一定過失,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判決被告某裝飾公司應承擔原告楊某損失7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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