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需付違約金
2007年12月25日陸某與上海某派遣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派遣陸某至上海一家機械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工作,同時約定:如陸某與聘用方即機械公司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在約定期限內陸某不得從事競業限制協議所約定的與聘用方有直接競爭關系的工作。
派遣到機械公司后,陸某與機械公司簽訂了一份《不競爭及保密協議》,該協議約定:員工雇傭關系終止或解除離開機械公司后,陸某保證在雇傭期結束后6個月內不在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內到機械公司競爭對手處從事直接或間接的工作,機械公司的競爭對手包括但不僅限于與機械公司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及服務的分銷公司,與機械公司在上述三個區域內有銷售團隊,生產銷售與機械公司相同或類似產品,提供與機械公司相同或類似服務的公司。陸某雇傭期結束離開機械公司后六個月內機械公司將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給陸某,補償金的基數為陸某離職時月基本工資的25%,補償金將以按月的形式于每月月底發放到陸某的工資卡上,發放期限為陸某雇傭期結束離開機械公司后連續6個月;陸某在上述不競爭期限內加入如上所述與機械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公司處工作,不管是被直接雇傭、間接雇傭,還是陸某在如上所述的機械公司競爭對手處從事全職、兼職工作,機械公司有權要求陸某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總額=陸某離職時月基本工資的兩倍×6。
2008年2月20日從機械公司離職。2008年3月17日,陸某又與一家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派遣陸某至另外一家機械公司工作,擔任應用工程師,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這家機械公司是原公司的競爭對手。老東家得知后,于2008年6月9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陸某支付違約金69300元。
[裁判結果]
2008年11月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判令陸某支付機械公司違約金69300元。陸某不服,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院判令陸某支付機械公司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7325元。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有關競業限制補償金支付義務的典型案例,本案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時,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是否可以當然地免除?《勞動合同法》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中并未涉及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義務與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先后順序,使得對此問題各地仍不能形成統一的認識,造成了同樣案情在不同地區可能會得到不同的判決。僅就上海而言,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的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上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并不能當然地免除其負有的競業限制義務。法律賦予了勞動者一次催告義務,即只有在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仍不支付的情況下,勞動者才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在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勞動者如果不進行催告,而徑行到競爭對手處工作,需要承擔違約的不利后果。
[相關法律]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限制,主要有三種形態。其中一種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上一篇:未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該怎么維權
下一篇:非企業高管不負有法定競業禁止業務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