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該怎么維權
我們最近發現一名從我公司業務部離職的員工,將在我公司任職期間掌握到的客戶資源和信息,出售與我公司同樣的產品給原來我們的客戶。當初,我公司僅與該員工簽訂過保密協議,并未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這使得我公司現在有點無所適從。請問,我公司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我公司的權益?
「回復」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公司有權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梢,貴公司的問題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貴公司沒有與該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才出現了現有的問題。
既然問題已經出現,我們就必須另外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同時,該條還對商業秘密作了詳細表述,即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另外,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和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因此,針對貴公司所遇到的情況,當務之急是翻看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和與該員工的保密協議,看是否把有關客戶資源和信息規定或約定為公司的商業秘密。
若沒有,那么,這些客戶資源和信息就因缺少“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這一要件而不能成為商業秘密,這直接的后果就是貴公司不能因該離職員工擅自使用貴公司的有關客戶資源和信息而追究其法律責任。說白了,貴公司只能吃啞巴虧。
若有,那么這些客戶資源和信息就可以說是貴公司的商業秘密。貴公司接著將有兩步工作要做。第一,調查取證。貴公司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離職員工未經貴公司同意擅自使用了屬于貴公司商業秘密的有關客戶資源和信息,這樣才能在以后的維權道路上處于不敗之地。第二,計算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以及看與該員工的保密協議當中是否規定了違約金。在這兩步都完成以后,視貴公司的損失情況而定。若損失較小,貴公司可以要求該員工停止侵權,并賠償貴公司的損失;若損失較大,達到了刑法規定的數額,那么貴公司可持與該員工的保密協議或貴公司有關保密的規章制度,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相信在上述措施實施后,貴公司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最大的維護。
針對貴公司遇到的這種情形,我們提醒用人單位,在與能接觸到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合同時,最好能在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和競業限制條款,或另外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并且在條款或協議中明確哪些屬于商業秘密,以避免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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