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改變職場規則
也許,不久前微軟前副總裁李開復跳槽到Google公司引發的“競業限制”公案,在中國的法律中也將有確鑿的規定———按照全國人大2006年的立法計劃,我國首部《勞動合同法》最快可望在今年內出臺。
隨著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和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即將在3月初開幕,該法律草案中的“競業限制”內容受到廣泛矚目。
“競業限制”長期處于“灰色地帶”
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我國首部《勞動合同法》草案,按照全國人大2006年的立法計劃,這部法律最快可望在今年內出臺。這部法律的其中一個亮點就是近年頗受業界關注的“競業限制”將從此有了明晰的界定。
“因為同業互相挖角、高端人才帶走商業秘密所引發的糾紛,在廣東還不算很嚴重,但對具體的企業影響則比較大。而對此我國目前暫時還沒有很明確的規定。”廣東一位勞動保障問題專家昨天這樣對媒體說。
據介紹,按照我國現行的勞動合同制度,在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辭職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單位應予辦理。但法規又規定,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很多企業對掌握銷售渠道、商業秘密的高管、銷售人員、技術人員等,往往采取在簽訂勞動合同中約定離職時的相應賠償方式,以此來達到“競業限制”的目的。
但由此也易引發另一類爭議。一些企業為限制人員流動,幾乎對所有員工都規定這一條款,使“競業限制”在操作中長期處于“灰色地帶”。廣州一位打工仔就向媒體投訴:自己的月收入才2000多元,單位卻以防止帶走商業秘密為由,規定員工離職要賠償單位300萬元!
顯然,該法規一旦出臺,可望改變職場跳槽規則。據悉,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知悉其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本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這一草案得到多方面認同。有專家認為,競業限制對高新技術企業、國有科研單位等用人單位的利益保護至關重要,特別是生物技術、制藥等研發單位和生產單位,由于關鍵科技人員的跳槽導致原用人單位利益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國外的實踐證明,競業限制是防止這種弊端的有效做法。
但也有專家認為,許多工作需要勞動者有一定技能,不讓他從事本行業的工作,他拿什么謀生呢?勞動者在某單位工作,毫無疑問有保護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義務,但以此為理由限制勞動者的職業自由和勞動權,似乎不妥。 “競業限制”立法,補償標準是焦點
補償標準問題,無疑是目前各方討論的焦點。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有專家說,這個補償標準“恐怕是世界上最高的”。有資料顯示,在發達國家中,法國的這一標準是最高的,也僅達到50%,沒有100%。他們指出,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能力的限制,不是喪失。按100%的補償標準很多企業難以承受,過高補償就可能把企業整垮,不利于更多的人就業。
不過,另一些專家則認為,只有較高的補償標準,才是符合市場規律要求的“競業限制”。廣東銳旗人力策劃部經理李君遐認為,“競業限制”的范圍只適于企業的關鍵員工,且跳槽后的行業是有直接競爭的同類行業。制定較高的補償標準,企業就會衡量相關員工是否真正值得“競業限制”,否則很多企業可能會以此為由無理限制員工流動。適當的補償標準,也是對市場機制的一種巧妙運用。像廣東不少勞動保障專家一樣,他對新《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充滿期望。
名詞解釋:何為“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亦稱“競業禁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任職期間或者離開崗位后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項目。
[媒體手記]源于市場順應市場
在人才流動日益頻繁的今天,以法律形式明確“競業限制”,是時候了!
按照經濟學的觀點,“企業家才能”是一種財富。作為“企業家”階層的主要組成部分,經理人的跳槽,不僅是其本人的流動,背后還包括他的人脈、他的理念,甚至包括他的“班底”。所以,當老板的,沒有人愿意自己的經理人跳去直接競爭對手那邊的。
然而,職業經理人的流動,是市場經濟中不可避免的現象。有一種說法是:職業經理人比老板好做。老板破產了可要能跳樓,職業經理人會想:大不了我跳槽。市場經濟越發展,對競業限制的規范越迫切,即將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將包括這方面內容,可謂眾望所歸、水到渠成。
但是,立法討論中的不同看法也不少,補償標準就是其中的焦點之一。要不要補?要補多少?大家爭論不休。
其實,按媒體的觀點,應該補償———因為明確“競業限制”,既然是源于市場發展的要求,也必然要尊重市場的規律。
無疑,企業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商業機密,合情合理。但是,也不應忽略員工的利益。設定較高的補償標準,真金白銀,使企業不得不衡量:這個人是否值得“競業限制”。因勢利導,在立法中充分體現市場經濟規律,這樣才能達到市場的平衡,防止這一機制濫用,阻礙市場資源的合理流通和優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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