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職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擔責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何某在豆漿店任面點師傅,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約定,如解除合同,何某兩年內不得在該地區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違約,賠償違約金一萬元。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何某離開該店到另一豆漿店從事類似工作。何某應否賠償原豆漿店違約金?
法律人士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合同。何某在用人單位處學會面點制作方法,從事面點工作,應屬于競業禁止的對象。而何某在合同履行期限內離開單位又與另一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類似于原單位的工作,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履行競業限制的約定。
相關法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Χ、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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