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補償金 單位無權對職工競業限制
“當時找工作簽協議時也沒細看,卻沒想到為此打了半年多的官司!如果沒有工會的幫助,我還不知折騰到什么時候呢……”近日,在工會法律援助的幫助下,深陷競業限制糾紛中的王先生在贏了官司后終于松了口氣地說。
近年來,不少單位因為其工作需要,在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要簽訂一份《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這本是一份保證和協調雙方利益的合同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平等。但是,卻總有個別單位為此耍弄手段,在和勞動者簽訂協議時,只約定了義務,而沒有約定其相關權利,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的王先生就是為此和單位打起了官司。因此,通過采訪記者提醒: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不依法辦事的后果最終都是得不償失。
侵權事實
僅約定義務沒享受權利 員工離職后被討補償金
王先生原是北京某保健技術公司的職工。2007年6月,與單位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同時,雙方還簽訂了《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該協議系《勞動合同》的附件,約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王先生不得在其他同類或者競爭性企業兼職,不得自行成立或者參與其他企業與該公司的競爭;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終止后,不得搶奪該公司的客戶等等。
但是,該協議并沒有約定王先生在遵守上述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享受的權利,即該公司在王先生在職期間,向其支付的工資中并沒包含有競業禁止補償金。
2009年2月,王先生因自身原因離職,該公司沒有向其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之后,該公司主張,王先生作為股東成立了與其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北京某食品科技技術公司,嚴重違反了同業禁止的約定,給該公司造成了難以估量的損失。
經查明,北京某食品科技技術公司于2008年9月成立,王先生系該公司股東。根據營業執照所反映的內容,北京某保健技術公司的經營范圍為研究、開發新保健品、原料;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等。而北京某食品科技技術公司的經營范圍是貨物進出口、代理進出口,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展開經營活動。
為此,北京某保健技術公司以王先生違反《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約定,要求其支付競業禁止違約金40萬元為由,向法院起訴。
案例剖析
40萬違約金無法律依據 用人單位無理請求被駁
庭審中,北京某保健技術公司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王先生雙方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合法有效,只有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期內的競業禁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因此,請求法院判決王先生支付給該公司40萬元競業禁止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某保健技術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系《勞動合同》的附件,該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平等。而本案中,北京某保健技術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僅約定了王先生的義務,并沒有約定王先生在遵守上述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享受的相關權利,北京某保健技術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該公司在王先生在職期間向其支付的工資中包含有競業禁止補償金,且該公司在王先生離職后也沒有向其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因此,法院認為,該協議的內容有失公平,對王先生不具有約束力。因此,北京某保健技術公司根據該協議的約定要求王先生支付競業禁止違約金40萬元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專家點評
競業限制應該遵循公平 合同沒有權利哪來義務
對于此案,律師評析認為,競業限制條款本身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利益相互協調的產物,但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和擇業自由等重要基本權利,條款生效應該符合合法性與合理性兩個方面。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合同中僅約定了勞動者義務而沒有約定權利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對勞動者有約束力?
一方面,本案中,某保健技術公司與王先生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是勞動合同的附件,應為雙務協議,具有一般雙務合同的性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應當平等。但該協議只約定了義務,并沒有約定王先生在遵守義務的情況下可以享受的相關權利,因此,該協議內容有失公平,對王先生不具有約束力。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本案中,用人單位與王先生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中只約定了王先生要遵守的相關義務,而沒有約定任何勞動者的守約權利,而該公司在王先生離職后也沒有向其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也無法證明王先生在職期間其工資中包含該款項,所以,王先生也不該支付這筆違約金。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這也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條件和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義務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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